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
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内容简介
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等概念所对应的主体大都是指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概念本身并无楚汉界限之分,只不过因为表述的主体、背景、场合或侧重点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我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是这类组织发展过程中业已面临的非常紧迫的问题。非政府组织作为新兴主体,一经产生与发展,便在传统法律框架、主体制度和社会调整机制等方面凸现出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力。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现实、独特地位与法律意义需要法律对其主体资格予以规范与确认;在实践中,非政府组织若要良性运营,需要法律特别关注它的活动与目的、资本与财务及内部运作等法律问题;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以及非政府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法律救济,亦需要法律的相应规范。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正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极具活力的一个领域。虽然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体系,但显然存在着诸多重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不仅反映在法律技术上,而且在法律、政策上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也并不妥当。 加强非政府组织理论研究,是加快非政府组织法律建设的基本前提。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的滞后,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除了几千年传统文化和我国目前转型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外,就其深层次的要素,有其理论研究和认识上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新兴的课题。从法学角度讲,它不仅涉及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也涉及行政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结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于法律规范的内容,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法,而是由行政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而行政法规从其实质来说是以管理为取向的,对公民结社权利的保障是有局限性的,这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上的错位和认识上的混乱。而对于宪法为什么要赋予公民结社权利,这些权利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同时对公民的结社权利是否可以进行限制,对法律和政府限制结社的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等等,都是要认真深入研究的课题。同时结社的问题,不仅仅在法学上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在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等学科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非政府组织理论是一个多种学科的复合科学,既涉及政治思想领域的科学理论,也涉及社会学领域的科学理论,还涉及经济学领域的科学理论等等。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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