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

作者:瞿同祖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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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内容简介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 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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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无论何种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组织与功能,而将转变为另一种社会时,它的社会组织与功能自然也有显著的变化;否则旧的社会不会改变,而新的社会也断不能形成。所以我们想研究某种特殊社会,最好能把握住前一期社会的结构,及其转变蜕化的过程,以至于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形成。这是最妥当的方法,可免去观察上的许多错误。

然而卿大夫的欲望是不会满足的,无论他们怎样的富强权重,公室怎样的卑弱,除非他们代有诸侯的地位。这最后一幕,当时的诸侯也不是麻木不仁毫无感觉的。不过他们知道反抗也是无用的,所以只得听凭命运的降临。有那稍为有些血气的诸侯,不甘心俯首受宰割,他们便努力地设法自强以去权臣。然而一方面积弱已深,一方面积强已久,觉悟的已经太晚了,终于无济于事,使他们赍志以殁。

本国的兵力完全在卿大夫手里,所以只有乞外援的一个办法,然而这时各国国君正自同病相怜,各国卿大夫同恶互济,各相维护,怎能出兵相助?而且卿大夫的心腹密布,往往国书未发,使臣未行,卿大夫的兵卒已环攻公宫了。经过几度的肃清运动,这些失败的例子,使各国诸侯再也不敢妄动,而自取其祸。卿大夫方面也因此而晓得公室的卑弱无用,益发的肆无忌惮了。一天一天的过去,国君方面越来越柔弱可怜,卿大夫方面,越来越强横无忌,毫不相让,最后一幕终于揭开了。

我已经说过代耕制才是封建社会的典型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下,公田私田的区别是必须维持的。但这种实物经济终于因商业的进展,货币的运用,而发生了动摇,以至于根本消灭。

...移徙生活无疑地是游牧民族的特殊生活...

夏、商时代,便过的是这种移徙游牧生活

在牧畜社会氏族社会里,大家一起去牧畜牛羊,用不着是谁的牛羊,大家全明白这是属于全族的,不是属于个人的或酋长的。酋长不过是全族的代表人而已,并没有经济超越权。到了周代,农业发达,不是氏族社会。以后情形便不同了,一方面为中及居处的固定,将土地划成许多份;一方面为了分治的便利,及分封子弟的缘故,将土地分封给许多贵族,私产制度于是随而发生。

一民族侵入另一民族,而有其士地人民,同族的人都成为天骄子,享有许多权利,土地的分封,便是最大的权利。 一来同是族人,看在祖宗的关系上,自当如此,才不负同族情分。二来以流血得来的领土人民,交与异族人去负责治理,实在不放心。惟有同一祖先的族人才能甘苦相共,不至于有意外的激变。

究竟诸侯一共有几等爵位?让我我先不去引用那些纷歧的记载及传说,来烦乱我们的头脑,不妨费些工夫将《春秋》上所有关于诸位的称谓,都摘录下来,按等级分类作表,以为讨论的根据。这样的原料最可靠,这样的研究方法最有事实的根据。

据左丘明所说,“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求私财”,金银财物及车是不在贡物之列的。 诸侯虽有纳贡的义务,但依礼王室却不应开口向诸侯有所要求。所以天王使家父来鲁求车,使毛伯来求金两事,当时的大史家——孔子,便以讥讽的笔调记下来,左丘明、公羊、谷梁三氏都以同样的见解来解释经文,以为是非礼的行为,天子是无求的。

诸侯不共王职,甚至误叛,自然不为天子所容。此外诸侯互相侵犯,不但私自用兵不敬天子,而且扰害秩序,破坏封建,其罪不小。春秋时诸侯相互侵略,已成为昭彰而频数的事。王室毫无制止能力。二百四十年中,楚师围江,晋以告于周,王叔桓公于是受王命,与晋阳处父共伐楚救江是仅见的事。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而为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一步为一面,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

第一,我们应该晓得诸侯封国的大小既因爵位的差别而不同。那么,不但卿大夫本身有大小不同,卿有正副之分,大夫有上中下三等,(详第六章卿大夫阶级)小国卿大夫与大国卿大夫在地位上也是有分别的。叔孙日:“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王制》上也说:“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两说相仿佛。卿大夫等级之不同,可以确知。

由于封建政治的成立,王国及封邑不能不维持其整一,而由一人来统治。为了应付这这种需要,于是为宗法制度中心的嫡庶分别应运而生,确定以嫡长子的身份来承继国土田邑。这是当时所以谓圣人如周公者为百世着想所创立的抑止紊乱及争执的方法。否则封邑领土的完整,封邑人民的治理,赋役的征收,都要发生问题,而影响及封建组织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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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瞿同祖

瞿同祖

瞿同祖(1910-2008),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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