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陈瑞华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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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内容简介

陈瑞华,1967年生于山东聊城。1985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先后于1989年7月、1992年7月和1995年9月,在该校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1997后7月工作期满出站,并留校任教。从1997年8月起至今,任北京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主要学术领域:刑事诉讼法学、程序理论、证据法学、司法制度。主要学术著作:《刑事审判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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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与人治之间最为根本的区别之一,并不在于公民行为的合法性能否受到司法审判,而在于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官代表国家实施的各种官方行为,能否受到司法审查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诸多矛盾、冲突、争端,如果能被合理地吸纳进司法裁判活动的轨道,并按照法律程序的逻辑进行消解和处理,那么许多政治性的问题都可以化解为法律问题,公正的法院会替代政治权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公正的司法裁判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以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这里的裁判者是指代表某一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它可以是个体法官,也可以是由若干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还可以是由法官或非法律职业人士组成的审判组织。裁判者要做到独立行使司法权,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设立并履行裁判职能,即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裁判活动,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制作裁判结论。这一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又可以称为裁判者的“职能独立”或者“实质独立”

另外,批评排除规则的人士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反对理由:排除规则的适用迫使大量调査的警察不得不在法庭上作伪证,以反驳被告人提出的有关动议;排除规则导致大量有罪者逃脱法网,容易削弱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排除规则事实上不仅没有使那些违反宪法的官员受到惩罚,反而通过放纵犯罪而惩罚了被害人乃至整个社会;排除规则的适用使犯罪人从警察违法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法律文化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冲突。很多被引进和移植而来的制度安排,一经变成成文法上的条文,就有可能面临被规避和被架空的局面。究其原因,中国本土固有的法律文化对于很多“法律舶来品”都产生了抵触作用,以致使许多法律移植运动的成果最终受到了消解。在很多法律改革完成之后,研究者都会惊讶地发现,很多新的制度设计都无法发挥作用,公检法机关真正遵守的却是无法出现在“台面”上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大行其道、立法者所推行的改革普遍失灵的现象,确实值得那些尊崇“拿来主义”“洋为中用”理念的法律学者们进行深刻的反思。①

或许,人们永远不可能将程序正义的内容揭示到“穷尽”的程度。但无论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义都是有着确定标准的。那就是使人仅仅成为手段或者工具,而不成其为目的。只要人们受到这样的对待,非正义也就发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当性也就会引起人们的质疑。

在一个司法呈现出严重的行政化、地方化、部门化的社会,指望法院给予那些不服行政处罚的个人以公正听审的机会,恐怕是不现实的。

令人困惑不安的是,众多的刑事法官对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都持一种默认甚至麻木的态度,认为这是在中国政法体制下法院所能选择的最好的裁判结局。对这种裁判方式的质疑和批评往往会被法官看做是对司法制度的苛求。

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定罪方面存有疑点的案件,法院如果作出无罪判决,将会使公诉机关受到极为负面的评价,使公诉人受到严重的负面考核结果;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不起诉、不批捕的决定,也会试侦查人员甚至负责侦查监督的检察官受到负面的考核结果。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护每个国民不受国家公权力机构的任意侵害。

这里的程序是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式。这种对程序的重视仍然是一种表象。因为官员们通过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己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利的恣意行使,而受到近乎苛刻的“过滤”

司法裁判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给出一个公正、正确的裁判结论,而且更在于在法僧呢了激烈的利益冲突,并都有着强烈胜诉欲望的当事人面前,明明白白地显示自己的公正性,使其对裁判的公正性不存一丝合理的怀疑。

人类文明史已经告诉我们,仅仅为了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制定法律。就连那部经常被人误解为“打击犯罪之工具”的刑法,如果仅仅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的考虑,页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不过,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例如,向政府部申请业执照,向某机构申请办理某种许可证 这时人们往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这里的程序不仅繁琐复杂,而且费时耗力。 45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罗马法时代曾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拉丁Nemo potest ex suo delicto consequi emolumentum)。假如那些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能够从中获得利益,而法律又不能有效地将这些利益加以剥夺,那么,要对这些违法行为加以遏制,几乎是不切实际的。换句话说,要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不去实施违法行为,就不能不“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这是彻底消除违法者违法动机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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