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内容简介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本书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 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相关学科研究的重要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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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是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所以一旦获得此种身份,便享有种种特权,生活方式上如此,法律上亦如此,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刑,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
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孟子曾和门人假设瞽叟杀人的故事,认为皋陶处于法官的地位,自应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天子的父亲而徇私,可是舜一定会弃天下如弃敝履窃父而逃的。中国的立法既大受儒家的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忍的原则。
古人说大功同财,所指的便是同族的兄弟辈而言。
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的所有人口……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中。……中国的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我们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以无非是为了祖先的崇拜。
历史上如希腊人、希伯来人、阿拉伯人、印度人,都允许复仇……古代日本人法律上许可复仇,并有若干限制。……在原始社会上,更是不胜枚举,爱斯基摩人、东非洲土人、非洲的Congo人、澳洲西部土人、美拉尼西亚人、英属新几内亚的印第安人,以及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有这种习惯。
最初犯罪的宗族部落中每一个人都可为复仇的对象,但文化进化以后这种复仇的权利渐渐地被限制,女人小孩是被除外的,宗族部落衰落以后只有犯罪者本人和其最近亲属负此责任,同时也只有其最近亲属才有复仇的责任。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两句最古的,同时也是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里,我们看得很清楚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但就重要性而言,后者的目的似更重于前者,我们或可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必使家族永久延续不缀,祖先崇拜可说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的目的。
事实上兄收弟妻(包括同胞兄弟及大小功、缌麻兄弟在内)弟收兄嫂是相当普遍的习惯。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妾者接也,字的含义即指示非偶,所以妾以夫为君,为家长,俗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所谓君,所谓家长,实即主人之意。 …… 更重要的,她也不能上事宗庙——这是婚姻的功能,她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也不能被祀(有子则例外,但只能别祭,不能入庙)。妾无论如何是不能加入家长之宗的。
亨利·梅因说东西法律曾经有一秘密时期,法律知识及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级(贵族等)所独占,彼等为其守藏人或管理人。中国也曾有此一时期。 …… 一直到春秋之世,郑、晋、魏等国次第颁定刑书,法律才由秘密而公开,不再是贵族的迷藏,这一重大的转变在中国法律史上是极端重要的事,这种改变对于治人者及治于人者,双方皆有重大的影响。 …… 梁启超说部落时代的刑律转为庶人阶级而设,庶人大率皆异族,刑不上士大夫,与刑以威四夷,其义一贯。
汉文帝废肉刑,始以笞当刑,汉以前无笞刑,但有五刑,刑不上大夫亦指五刑而言。五刑之中除死刑而外,墨、劓、剕、宫四者为肉刑,皆损毁肢体,残阙官能,与完刑有别。…… 法家所以为儒家所排斥(也可以说为贵族所排斥),便是因为他们主张法律平等主义。商君(商鞅)所以积怨蓄祸,为宗室、贵戚所怨望,终不免于车裂之惨,便是因为他是行了法家平等的主张,刑太子傅公子虔,黥太子师公孙贾,后又劓公子虔,公子虔因失去了鼻子,愧于见人,杜门八年不出,这种奇耻大辱,自非贵族所能容忍。
贱民包括官私奴婢、娼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某一地域的某种特殊人口,如清初山西陕西的乐户、江南丐户、浙江惰民、广东蜑户等。 ……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同于平民,他们不能应考出仕,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与平民之间的伤害罪也不能以凡论而适用一般的条文,法律上实承认良贱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二阶级。
“法律所重的是伦纪问题而不是是非问题。”
“若士族不自重,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为清议所不容,不但婚配的本人,及其家属全体亦将丧失其固有的声誉与地位,甚至被排除于士族之外。”
“中国古代立法皆为儒家的概念所知支配。”
在佛教传入中国后,不杀生及因果报应的信念深入人心,使得执法官吏多斤斤于福孽之辨,多不肯杀戮,一意从宽。
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不仅有亏待养之道,且大伤慈亲之心,较私擅用财的罪更大,所以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一,而处分亦较私擅用财为重。唐、宋时处徒刑三年。明、清则改为杖刑一百。
亲属既许容隐,反过来讲,子孙不但不为亲属匿罪,反而自动来告发,自非人子之道,而与容隐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所以历代的法律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何以律许容隐,严干名犯义之禁,同时又有为首免罪的规定?据前人的解释是不许容隐则伤骨肉之恩,不许为首则恐无以救其亲,若任子孙告讦则不惟干名犯义,且恐子孙有贼害其亲之意,故并存之,实天理人情之至,面面都顾到。子孙为救其亲,免陷亲于刑数,自不惜以己身触犯告言父祖的刑章。
我们应注意从法律的立场来讲,杀人便应拟抵,法律上原无复仇的规定,复仇而得减免,原是法外施仁,为例外,可是一般人,尤其是读书人,却以例外为正,频加赞叹,反以例内为非,大加击认为防阻教化,不足为训。这可看出礼与律之冲突,法律与人情之冲突,更可看出复仇主义之深入人心,牢不可破。
她又说道:‘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刑戮,殒身朝市,肃明王法。’
复仇主义的深入人心已如上述,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社会对复仇者的同情和赞扬……便是有司法责任的官吏也如此看法,伦理的概念和法律的责任常处于矛盾的地位。
谦之挥刀酬冤,既申私礼;系颈就死,又明公法。
元时,以娼妓多与官员士庶同着衣服,不分贵贱,制定娼妓服色,穿着紫皂衫子,戴着冠儿,至娼妓之家长及亲属,则男裹青巾,妇女滞子抹
法家之努力便在打倒贵族之把持与专断,使法律公开于一切人之前
人类学上的材料告诉我们在一接触密切的社会里,讥嘲的言词或歌唱对于被嘲弄的人的确是一种严重可怕的惩罚,予以极端的难堪和痛苦,无地逃避,最严重时使人失去社会生活,无异于为社会所放逐,人们因不堪种种奚落、孤寂,甚至因此而自杀。 与此我们不难想象存在于一团体较小而接触更为密切的社会中,舆论制裁有更大的可能性。
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于是天下之人不能以天下之同情天下之所同欲答之于上,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不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人死于理,其谁怜之!
汉有先请之制,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须先请方得逮捕审问。
唐时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对寡妇说:“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乎?”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此寡妇但云:“子无赖,不顺母。”子即处死,可见父母欲杀皆许之,原无需罪至死,亦无须提出确证。
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於母,死所甘分」。傑察其狀,非不孝子,謂寡婦曰:「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寡婦曰:「子無賴,不順母,寧復惜乎!」傑曰:「審如此,可買棺木來取兒屍。」因使人覘其後。寡婦既出,謂一道士曰:「事了矣。」俄而棺至,傑尚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婦執意如初。道士立於門外,密令擒之,一問承伏「某與寡婦私,嘗苦兒所制,故欲除之」。傑放其子,杖殺道士及寡婦,便同棺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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