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内容简介
在这本《民法总则》中,作者王泽鉴了应用一种“实例研习”法来讲解,这种方法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民法总则》1982年在台湾初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中国大陆的民法学者也是有所教益的。
热门摘录
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其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得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
在前揭例题,某甲17岁,为限制权利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出租其所有房屋与丙,其租赁契约有效。甲定相当期限要丙支付租金的“催告”,系单方表示行为,属意思通知,应类推适用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因系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纵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仍为有效。终止契约的意思表示乃单独行为,非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未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应属无效。
诚如王伯琦教授所云,法律之中心意义,旨在重视此一人格,此一人也,已因出生而享有权利能力,又因死亡而终止其权利能力,一生一死之间,已享有其人格。此一人格者之生命,虽极渺小而短暂,但在法律上之价值,与任何伟大而成长之人格,并无以异,决不容漠然视之也。
关于夫“妻”之居住地……
应注意的是,捐助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因捐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力。……故捐助行为系属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倘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为得撤销,纵其撤销后所生之法律效果相同,最多亦仅能认为其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民法总则书评
还没人写过点评,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