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粮长制度

作者:梁方仲

分类:作品

收藏:0

点击:21

顾文姬评分

5

136人评价

5星0%
4星0%
3星0%
2星0%
1星0%

明代粮长制度内容简介

《明代粮长制度》中所讲的粮长制度是明代田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明代的里甲制度有密切联系。《明代粮长制度》系统论述了这个制度的产生、演变和破坏过程,并分析了粮长的职务、特权和经济掠夺方式,阐明了粮长制度和里甲制度的关系及对人民的祸害。

登录查看更多

热门摘录

“采纳银数”总计达978万6462两。明代银课的税率是“十取其三”,由此可推算银的产量,其历年积累数至少比在三千万两以上。 自明万历元年至崇祯十七年,七十二年中,葡萄牙、西班牙、日本诸国由于贸易关系而输入中国的银元,至少在一亿元以上。

自明万历元年至崇祯十七年,七十二年中,葡萄牙、西班牙、日本诸国由于贸易关系而输入中国的银元,至少在一亿元以上。……对外贸易的扩大和银币输入的激增,是与地理大发现……等事件息息相通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动向和发展程度在此时不但不落在欧洲各国之后,而且适合他们步武一致的。 可是大量的货币集中到商人的手里以后,他们就往往用来作“买田、造宅、置妾”等属于个人享受而非生产性的开支……

在唐宋两代,官员多由科举特别是进士科出身,是为“正班”。吏员和隶役同被勘为杂职。“士大夫”耻由吏得官。这种风气,到了元代有了很大的转变。元代的情况和辽、金相近。辽官僚由进士出身的“才十之二三”。金虽然较为重视科举,但它创立了吏员也算是正班官的制度。金制:进士及连考四场的终场举人皆得补吏员缺,与官员同样有班次(官阶)、俸给、升迁、调补的正式规定。金出身吏员而升任宰相、副相者多至十余人。因此士大夫并不以作吏为可耻。元代也是这样。

这是有它的客观根据的。元朝以蒙古人入主中原,初时所有高官要职非蒙古人莫属,汉人与南人皆不得染指。但蒙古人缺乏行政经验,且当时法令繁冗,他们难以通晓,于是不得不以吏为耳目,因此一般行政实权往往旁落于为他们所赏识的吏员手中。明太祖虽然有意改革,但一时尚未能见效,所以明初“进取不拘资格,有掾吏而置身青云者”。其后,至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年间,考试制度已趋完备,于是科举出身复被认为仕宦的唯一正途,吏员被斥为“杂流”,大半不得做官。官和吏从此又分开,吏只管事务,官主持政令,和元代的情形便大不相同了。

各地的税粮,以其输送的地点来说,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留在本地供地方开支的,这部分名曰“存留”;其二,是输送他地的,这部分名曰“起运”。“起运”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运送京师的,名曰“京运”;另一位拨送他府州县或拨送军卫作官军俸粮的,名曰“对拨”。

明代粮长制度书评

还没人写过点评,快来抢沙发吧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号 APP下载 返回顶部
顾文姬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描关注

顾文姬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顾文姬app下载

扫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