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内容简介
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热门摘录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的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那些被曲解为“古朴”和“信义”的东西造成了怎样的结局: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和公开的残杀;每一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用沾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
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他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
犯罪界限的含混不清,在一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相矛盾的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及现时而相互排斥的立法,大量的法律使最明智的人面临遭受最严厉处罚的危险,恶和善变成了两个虚无缥缈的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肌体因此而陷入危难的沉沉昏睡。
冷静地调查人类事物的人将完全消除惊奇感,他将怀疑,为了使人们得到幸福和安全,也许没有必要设立那么多的道德仪式和条条框框。
舆论使俗人和智者都受到折磨,它推崇的是美德的外衣,而不是美德本身
在极端的政治自由和极端的政治依从中,名誉的观念都将会消失,或者完全同其他概念相混淆。因为在前一种状况下,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在后一种情况下,人道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他们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
由于他人的敬重成为必不可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私人决斗,他恰恰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
是为了照顾告密者吗?看来法律并不足以保护他们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这种方法(刑讯)能保证让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让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重要的是不要让任何显露的犯罪逍遥法外,而没必要去揭露谁犯有湮没无闻的罪行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情感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第八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的溃灭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能感受到这种折磨
一般来说,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尽肯能不要那么严酷。
谁把本身无关紧要的行为宣告为耻辱,谁就减少了真正耻辱行为的耻辱
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防止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于暴政的侵害,暴政总爱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
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自杀是一种应由上帝惩罚的罪过
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
为什么有的国家要一反许多国家的范例,非得把人的思想都完全地统一起来呢
有一种动力促使人们去进行一次真正的犯罪,就有一千种动力促使人们去采取破坏法律成为犯罪的那些无关紧要的行为
任何一条法律,如果它没有能力保卫自己,或者社会环境实际上使它毫无根基,那它就不应当被颁布。舆论是人心的主宰者,它只接受立法者所施加的间接的和缓慢的影响,却抗拒对它直接的侵犯。因而,一些无用的法律一且受到人们的蔑视,将使些还比较有价值的法律也因而被贬低,并被人视为必须逾越的障碍,而不是公共利益的保存者。
随着一个国家日益走向光明,忠实和相互信任也变得日益必要,并日益趋向于同真正的政治结合在一起。阴谋、诡计、阴暗间接的手段往往被法律所预防,大家的敏感性抵消了个人的敏感性。蒙味世纪中,公共道德要求人们屈从于私人道德,文明世纪应以此为鉴。然而,那些奖赏背叛煽动地下战争,并在公民中制造相互猜疑的法律,同这种政治与道德的必然结合是背道而驰的,而只有依靠这种结合,人民才能享受幸福,国家才能获得和平,世界才能摆脱笼罩着它的不幸,进入长期的安宁和休憩。
恨是一种比爱更持久的感情。因为恨从行为的持续中获得力量,而爱却被行为的持续所削弱。
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于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法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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