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作者:黄仁宇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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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内容简介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的英文原版初版于1974年。作者以明实录、明人奏疏笔记、明代地方志等史料为基础,充分吸收了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欧美、日本的研究成果,对十六世纪中国明代的财政与税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黄仁宇是对明代财政政策作出全面说明的第一人,对许多新发现的细节性材料进行了全面的历史性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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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黄仁宇在这个描述中言之凿凿的表示自己引用的是王志瑞在民国时期出版的《宋元经济史》一书,

1489年,山西的一个千户所的指挥官报告说其军士已有两年不支俸粮,不支布花更达6年之久。只是到了1511年,明朝政府才解决这些拖欠,其中包括河南两卫旗军9年未曾关领之月粮折色钱钞。这些迟发的配给当时是按每米1石折铜钱20文的折算率发放,支付的款项仅相当于原先价值的5%。 洪武朝广西官军有120000人,到1492年只有18000人,仅剩原来的15%。江西南昌左卫旗军原额4735人,到1502年,在城操练者仅有141名,不到原来定额的3%。

一个知府,作为超过100万人口的民政长官,每年的俸禄是银62.05两,这还不够养活一个小的家庭。一个知县每年的俸禄是银27.49两,这要大大低于皇帝一天36两白银的配给。于此想对照,到16世纪末期,贫民工夫役钱是每天给银0.03两,一些募兵每年得银18两。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恰恰相反,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征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即使县志也不能将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税率可以多达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明朝以前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呈现出巨大的地域差异。在当时的经济构成中,手工业和对外贸易很少,而且它们也仅仅在一定地区有影响。明代的统治者考虑到发展这些先进的经济部门只会扩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反过来会威胁到帝国的政治统一。因此他们更希望各地都保持同一发展水平,至于经济部门是否落后并不重要。

从1380年以后共任命了89名户部尚书,其中25人是致仕离职,22人是转任他职,16人被解职,7人死在任上,7人因为疾病或者服丧而辞职,3人被处死,2人被流放而终身不得录用,1人被放逐,1人未经允许而离职,1人死在战场上,最后一位尚书倪元璐在王朝灭亡时自缢殉国。剩下的只有3个人由于资料所限无法知道确切的离职原因。

除非有皇帝的命令,库银不能在各库之间划拨。万历朝,甚至皇帝下令进行划拨,也没有哪个部门欣然拿出其库银,大家都明白这种旨意一般都是相关部门向皇帝提出的建议,而不是皇帝本人首先有这种想法。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通常都会向君主上书要求重新审议、延期执行,进行讨价还价以避免库银流入其他部门。只是到了所有反对的手段都无效之后,才不得不忍痛割爱。

包括藩王在内,没有皇帝的正式批准,他们都不能离开居住的城市。他们被禁止供职文武,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不允许从事商业贸易。到15世纪末,数量巨大的宗室成员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到了16世纪晚期,由于政府一直拖欠他们的禄米,最后对他们的那些限制被废止了。

大多数人户被分成四类,即:民户、军户、匠户和灶户。最复杂的可能是匠户,按照其行业不同分为泥瓦匠、木匠、织工、印刷工等等。很明显,明朝初期要求人户不得随意离开原籍。居民个人的旅行,虽没有直接禁止,但却不予鼓励,而且出行必须取得路引。那些滞留本籍之外时间长的人必须向当地官员报告。

物资和产品是在低水平上的侧面运输,其目的是节省服务。但是洪武皇帝却厉行节俭,他无限制地扩大了这种方式的应用范围。1388年,他甚至想出了一种补给方法,要求每个县对数拨给邻近卫所军官俸粮。……尽管后来这个荒唐的想法被废止了,但是不首先确保税额而去预先支配税收收入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了,清代继续沿用这种方法,直到19世纪才发生改变。

新的王朝建立时所具有的威力已经成为过去。陆军受到削弱,水军也所剩无几。皇帝只能支配官僚而不再能够直接统治整个国家。官僚们对君主的绝对服从支撑着君主专制体制。

明代官吏俸给低薄,正一品每年禄米1044石,依次递减,到最低品级的从九品官员岁禄米是60石。然而,从14世纪晚期开始,禄米部分地折成宝钞支付。到15世纪,折支的物品还包括丝绢、棉布、胡椒、苏木。折支比例也有规定,四品以上官员折支部分达到或超过一半,四品以下官员则折支比例较低,甚至全部支米。据估计,1434年确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时估仅相当于最初价值的4%。1432年,甚至将赃罚库所收衣服及府库所积物资折充文武官员俸给。1472年,仓料豆也作为俸禄支给,后来在南京发现仓料豆仅仅适合于喂马。

这个船厂依次被分成82个厂,每一厂被分派到淮河岸边30码宽的狭长地带,形成了自己的区域。各个厂鳞次以居,长达2.5英里。

王朝之初,南直隶常州府岁进宫廷茶叶100斤。到1431年,数量增至290000斤,约为200吨(咦?)。用来做蜡烛的黄蜡在15世纪晚期也增长得相当快。1430年岁进计30000斤,而到了1488年就达到了85000斤,1503年则超过了200000斤。

由于文职官员的任命标准严格,包括皇亲、宠臣及宠臣的亲戚都投充于军队之中,他们多是滥竽充数之徒,造成军队冗员严重。15世纪60年代,京军一卫就有军官近3000人,而其定额,包括军官与士兵才5600人。皇帝的母舅、岳父、内兄内弟常常受封为伯侯,他们的子侄也随后变成同知、千户。受宠宦官的家侄,可能会成为指挥、佥事。一个宫女的父兄也可能得到校尉、百户这样尊崇的头衔,以此作为她勤恳服务的赏赐。这种答谢其功劳的方法与欧洲的王室赏赐给厨师勋章十分相似。

与一半看法相反,增长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于税收增加。过剩的人口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很难对他们征税。即使对过剩的人口能够进行登记和评定,地方管理者也不愿意如实上报,担心上报人口增加会促使朝廷重新调整地方税收定额,增加税收。

县志显示,顺德通过三条渠道征收均平银。其一,由全体壮年男子组成的纳税人构成,即“丁”。其二,以每田五十亩加一“丁”的均平方式进行收税,形成抽象的“丁”。这个税额添加到所有的“丁”的头上。其三,额外的“随带”税,被添加到每石民米正税的征收之中。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恰恰相反,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性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即使县志也不能将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税率可以多大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官米是基于田土面积而民米是基于粮食收入而征收的。 交错补给线在帝国形成了奇怪的网络,这是税收改革的另一个实质性障碍。……1590年,南直隶的上海县被要求向太医院上交12两白银以替代当地应交的药材。在理论上,这项支出与其他几项一样,依然是分配到每个纳税人以及该地区的每亩纳税土地之中。

新的税收法令上呈后,经由省级行政机关和巡抚获得最后的支持。当地的税率后来确实被分成了三大类,但每一类都有如此多的例外,例外之外还有例外,因此很难说还存在多少种类。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是多种不同原因的产物。水稻耕种的方式,货币体系的特性,税制原则的差异,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必须符合中央法规,没有运用银行手段来管理公共资金,某些临时性调整却成为定例,中央政府不能进行普遍性的改革,地方政府权利有限,地方官员不能自由采取行动,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结构的复杂。明代的田赋,在折衷了如此多的矛盾之后,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体制问题,它必须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政治和社会的制度性问题。

直到1558年,对一亩土地的传统规定,即确定为一个人喊的声音能被听到的范围。

一条鞭法减轻了中户的困难与生活的不稳定。……然而应当指出,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主身上。改革的目的是将差徭分派到绝大多数纳税人头上,结果形成的统一税率很低,以至于富户发现它不值得逃避,而真正的穷人也不会受到太大的损失。山东地方志的编纂者拥护改革,他说每年的税费是“贫者日之庸金可具也”,甚至改革者也没有引用通常的经济公平作为一条鞭法最主要的优点之一。

1548年,广东顺德县将此项征收(户口食盐钞)转变成人头税来征收。该县仅登记了26,011个丁,却是按照41,656口来征收。这项收入全年也不过717两白银。这项税收的另外一个奇怪之处是,官吏并随宦不仅不享受优免,反而被要求纳以双倍。

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间,“耗银”不再是一种额外的支出项目,而是成为一种收入来源。官吏们开始利用这部分钱来补贴他们的俸禄。这部分费用留存于县的部分被成为“常例”,供纳上级政府(包括府衙)的部分被称作“羡余”。这既不是合法的收入,也不是绝对的非法,它既被官场上所接受,也为一般民众视为当然。

尽管对于藩王的供应通常能够按时全额完成,但对一般宗室成员的供给却被消减、拖欠或者被政府官员挪用。早在1502年,在河南和山西,如果严格按照官定明细表全额供应藩王宗室,其数额将超过这两省的全部的存留收入。事实上从1498年起,政府已经消减了这项支出。但即便比例降低,这项供应还是要消耗掉大量的政府收入。同时,皇室成员的数量也不断地膨胀。在1529年,就报告说“玉牒”中8,203人。40年后,这一数字达到28,492人。估计到明末,开国皇帝的直系男性后裔接近100,000人。

财政管理的障碍不仅由于不能向大土地所有者征收累进税,同样也要考虑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其实,资金的滥用不必考虑,在传统中国,税收收入严重不足,政府甚至不能正常运作,更不消说求得任何经济上的突破。

引,也是一种重量的单位。换言之,盐一引授权运送者可以运输一引的盐。引的标准是400斤,但是在洪武统治时期,规定的一引少于200斤。以后每引的重量因地因时各有差异。因而这也是一个可以伸缩的财政单位。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在两淮地区,每引规定为550斤,在1616年则减少到430斤。在两浙地区,每引波动于350斤到300斤之间。只有在河东运司管辖区域内,每引一直保持在200斤。官盐必须有引,否则就被视为走私。

开中制实施之初,拖欠商人中盐就已出现了。早在1429年,27年前颁发的盐引仍然没有兑现。此后政府常常不能如期兑现许诺。在15世纪的后30年中,这种情况更加普遍。1488年,帝国的一条法令允许报中支盐商身故之后,由其亲属代为支盐。

在许多内陆城市,每吨盐的价格常常在15两左右。按照这个水平,一个劳动者每年对食盐的需求将花费他4天的工钱。当价格上涨此价的三四倍时,正如发生在1610年的湖广地区的情况一样,食盐是普通百姓可望不可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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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仁宇

黄仁宇

黄仁宇 (1918-2000),生于湖南长沙,1936年入天津南开大学电机工程系就读。抗日战争爆发后,先在长沙《抗日战报》工作,后来进入国民党成都中央军校,1950年退伍。其后赴美攻读历史,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副教授及哈佛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员。参与《明代名人传》及《剑桥中国史》的集体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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