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直译自1762年4月阿姆斯特丹第一版法语原文《社会契约论》全文分四卷第一卷:从相对模型化的视角阐述了社会结构,并且抛出了全书的核心——契约精神。卢梭将家庭看做社会的雏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便是依靠契约精神来维系的,这与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思想似乎不谋而合。契约精神是卢梭主权在民主张的内核和基础,也是理性思想的精髓。在依据契约精神构建起的理想社会结构中,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一个整体(主权体),主权体代表所有个体的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意志;这样一来,社会中的人便成了同时拥有个人独立意志和社会公共意志的双重主体,失去了自然人的自由状态,却获得了公民自由和社会权利。这一理想结构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创造性地提出了“主权体”的概念。第二卷:集中阐述了主权体的种种特征。主权体是一个抽象的存在,仿佛一种精神人格—看似十分晦涩难懂,不过类比自然界中的生物现象可以帮助我们更形象地理解这一概念:主权体仿佛海洋中无数小鱼构成的庞大鱼群,在掠食者眼中便成了一个仿佛具有行动意识的整体。大鱼群的运动遵循自然和物理法则,主权体的运转则有赖于法律。需要注意的是,主权体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家,二者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主
热门摘录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时无处不被世俗的枷锁禁锢。然而,自认为是世间万物主宰的人类,却比世间的一切更受奴役。
向强力屈服,只是出于形势的必要,而非出于主观自愿,顶多算一种出于谨慎考虑而采取的行为而已。
首先,强力不能造就权利;其次,人们仅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力。
一个人无偿地将自己奉献给他人,这是难以理喻的荒谬言论。这种举动既不合法也毫无意义,只有丧失了理智才会做出如此行径。而要说全体人民都这么做,那不啻为全体人民都疯了——疯狂是不能造就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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